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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5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81號

債權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啓昇、陳啓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雖以受讓自第三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陳啓昇、陳啓福之借款債權為由,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本票等件影本為憑。惟上開本票上載之受款人係第三人太平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核與其債權讓與證明書上載之讓與人不符,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為釋明,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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