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乙○○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及視同上訴人丙○○等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6,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