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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乙○○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及視同上訴人丙○○等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6,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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