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號
- 原告
- 李武雄
- 原告
- 鄭月珍
- 原告
- 吳佳琳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翔曄
- 被告
-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以單價新臺幣(下同)45,000元購得如起訴狀所載塔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0,000元【計算式:(11+2+1)×45,000=63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