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李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經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標的乃土地兩筆、房屋乙棟、現金新臺幣(下同)7,256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⑴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部分,據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其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1/2 ,故此部分價額為577,150 元【計算式:97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11,9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 【原告應有部分】=577,150 元】;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部分,據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其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1/2 ,故此部分價額為843,370 元【計算式:2057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820 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 【原告應有部分】=843,370 元】;⑶門牌號碼臺南市新營區太子宮1 之22號房屋,其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1/2,故此部分價額核定為187,400 元【計算式:374,800 元÷2 =187,400 元】;⑷另現金部分請求分割價額為3,628 元【計算式:7,256 元÷2 =3,628 元】,以上合計161 萬1,548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