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舜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于屏即江秋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于屏即江秋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