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鳴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意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2,68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