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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3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3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被告
鍾沂潔(原名:鍾惠璇、鍾德春、謝鍾德春)
兼訴訟代理人
謝美慧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10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1943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O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三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其中共同抵押權設定資料所載之「收件日期」應更正為「登記日期」;抵押權人謝美慧之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2」應更正為「6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其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共同抵押權設定資料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揭規定,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