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3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訴訟代理人
- 張月瑜
- 被告
- 鍾沂潔(原名:鍾惠璇、鍾德春、謝鍾德春)
- 兼訴訟代理人
- 謝美慧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10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1943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O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三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其中共同抵押權設定資料所載之「收件日期」應更正為「登記日期」;抵押權人謝美慧之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2」應更正為「6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其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共同抵押權設定資料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揭規定,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