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6號
- 原告
- 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武龍
- 被告
-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筱婷
- 被告
- 高啟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文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台灣先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