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訴訟代理人
- 洪敏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杰等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7,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