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肇文
- 送達代收人
-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愛桂、黃愛淳、黃博文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8,340萬0,385元(3 億3,360萬1,538元×1/4=8,340萬0,38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11萬9,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