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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陳建豪
被上訴人
魯芸秀

      許金盆

      陳旭坤

      王瓊珮

      王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9,3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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