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黃進忠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瑞等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5日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