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姿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臺東縣卑南鄉,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