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志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福德、周俊生、周曉玲、周志鴻、周金柳、周玉崑、周榮春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3,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