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 告 涂瓊文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黃文賢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413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42,234元(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29,413元,尚應補繳19,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交付附表編號1至7之股票予原告。㈠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4,710元 ㈡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23,710元 ㈢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83,240元 ㈣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74,250元 ㈤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6,380元 ㈥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1,090元 ㈦元大臺灣卓越50證券股票:價額2,268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給付附表編號8之存款予原告及自 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存款1,998,236 元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被告應將附表編號9至14之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原告。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街00巷0號房屋:價額 94,600元 ㈡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價額336,875元 (計算式:49㎡×107年公告現值27,500元/㎡×應有部分 4分之1=336,875元) ㈢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價額185,625元 (計算式:27㎡×107年公告現值27,500元/㎡×應有部分 4分之1=185,625元) ㈣高雄市○○區○○段000地號號土地:價額41,250元 (計算式:6㎡×107年公告現值27,500元/㎡×應有部分 4分之1=41,250元) ㈤編號13至14之不動產不請求。 四、訴之聲明第四項: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商型式LEXUS之自用小客車乙輛返還原告。 ㈠汽車:車牌AMC-0166、廠商型式LEXUS NX300H、出廠年月 103年10月、5人座休旅車、油電式汽車,價額1,350,000元。 五、訴之聲明第五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0元及自起 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六、上開一至五總計:4,842,2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