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允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允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107年度建字第27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55,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15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