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 訴 人 蔡村和 蔡村和即台塩鹽焗鷄專賣店 蔡村和即台塩鹽焗雞專賣店 蔡仁傑即台塩鹽焗鷄專賣店 被 上訴 人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商標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6,00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