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 聲請人
-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相對人
- 陳模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主張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因相對人積欠債務迄未清償,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為由,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惟相對人之戶籍設在「彰化縣○○鄉○○路00號之1」乙節,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聲請人提出之書狀上亦載明相對人通訊住所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一址,顯然均非本院所管轄,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自應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