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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4號

請求交付塔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告
李武雄
原告
鄭月珍
原告
吳佳琳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翔曄
被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以單價新臺幣(下同)45,000元購得如起訴狀所載塔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0,000元【計算式:(11+2+1)×45,000=63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交付塔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