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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告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青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8,122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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