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3號
- 原告
-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青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8,122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