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
- 上訴人
-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宜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