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還文件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吳武龍、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高啟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被 告 高啟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文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台灣先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