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交還文件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施志遠
  • 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黃筱婷

  • 當事人
    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啟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被 告 高啟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文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台灣先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慈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