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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肇文
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愛桂、黃愛淳、黃博文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8,340萬0,385元(3 億3,360萬1,538元×1/4=8,340萬0,38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11萬9,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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