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李青育
- 即原告
- 上訴人
-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漳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5,760元,上訴人李青育上訴利益為5,62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5元;上訴人英美開發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1,673,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各該上訴部分,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