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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上訴人
李青育
即原告
上訴人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5,760元,上訴人李青育上訴利益為5,62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5元;上訴人英美開發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1,673,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各該上訴部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