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陳建豪
- 被上訴人
- 魯芸秀
許金盆
陳旭坤
王瓊珮
王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9,3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