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潘明彥
- 法定代理人葉馥菱
- 原告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和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和順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馥菱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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