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李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788,9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40,12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