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堅勇
- 訴訟代理人
- 何曜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李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788,9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40,12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