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李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788,9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2,040,12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