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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澔薳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7日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萬9,84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平均月薪4萬1,164元×12月×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246萬9,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17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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