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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829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829號

聲請人
梁惠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梁惠婷為被繼承人買杉林之孫媳婦,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梁惠婷為被繼承人買杉林之直系姻親,不具首揭法定繼承人地位,自不得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82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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