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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7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73號

聲請人
吳香君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裕軒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惟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此見解。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向本院提出聲請,惟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而聲請人本件聲請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其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狀、戶籍謄本、臺南市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件以為釋明,且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7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為真實;且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亦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7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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