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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1號

再審原告
陳翊瑄
再審被告
王伯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伯群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9245 號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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