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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
原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蔡環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87,126元【計算式:25,400元×(24.35㎡+191.37㎡+238.46㎡+30.25㎡+56.87㎡+76.91㎡+36.36㎡+38.96㎡+71.24㎡+87.1㎡+96.23㎡+60.03㎡+62.47㎡+128.8㎡+48.74㎡+114.45㎡+157.55㎡+114.44㎡+126.88㎡+120.43㎡+118.42㎡+115.43㎡+41.19㎡+113.07㎡+154.69㎡)=61,587,1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992元。茲依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⑴關於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訴之聲明第1、2項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288元【計算式:553,992元×{(24.35㎡+191.37㎡)÷2424.69㎡}=49,2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⑵關於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之聲明第3至25項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704元【計算式:553,992元-49,288元=504,7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各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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