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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告
楊慶安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告
王錦花
訴訟代理人
王章遠
被告
王程義
被告
蘇林寶珠
被告
王榮吉
被告
王銘松
被告
王麗容
被告
王灼明
被告
李王妙麗
被告
王國齊
被告
王榮麟
被告
王秀丹
被告
王美月
被告
翁宗護
被告
翁于茹
被告
翁菀蔆
被告
翁淑貞
被告
翁進治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翁甄蔤
被告
翁淑珠

      陳魏碧霞

      王惠玲

      陳文強

      張桂香

      楊王氣

      黃程阿金

      黃寶進

      王寳全

      王保源

      王保霖

      王梅蘭

      王梅枝

      王梅香

      陳滄誠(即陳滄添之繼承人)

      陳淑惠(即陳滄添之繼承人)

      陳慧馨

      黃靜芬

      黃召光

      黃召明

      黃芳美

      王春華

      王淑妤

      陳聯輝

      陳聯興

      陳聯煌

      陳聯勳

      温秀嬌(即王月菊之繼承人)

      温晨瑋(即王月菊之繼承人)

      温羽丞(即王月菊之繼承人)

      温賓源(即王月菊之繼承人)

      温賓禎(即王月菊之繼承人)

      陳亞暄(即陳滄然之承受訴訟人、陳滄添之繼承人

      蔡榮揚(即陳秀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其中附表一編號6、7所有權人「王銘松、王麗容」關於編號④、⑤土地應有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無」;附表二關於分得人「蘇林寶珠、楊慶安」之權利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蘇林寶珠以1000分之805、楊慶安以1000分之195之比例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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