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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玉萱

上訴人
王澤祐

      李宛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芷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上開裁判費,若其中一上訴人繳足者,其他上訴人即無庸重複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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