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7號
- 上訴人
- 蔡佳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合計4,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