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韋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林寶珠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林寶珠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