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穎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謝穎緒(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鑫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