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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4號

請求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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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陳立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成文

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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