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王曼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國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4,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國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4,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