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請人
連雪利
聲請人
秦毅恒
聲請人
巫幽穆
聲請人
郭明學
聲請人
張雅貴
聲請人
蘇伯丞
聲請人
楊喆臻
聲請人
陳弘霖
聲請人
洪子婷
兼共同代理人
王青裕
相對人
夯玩家創意活動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品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結果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八年五月六日前給付聲請人各如附件所載之資遣費及工資(即「勞工總債權」欄所示之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未領到薪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4月29日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取上開調解案件相關資料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本院另以函文限期命相對人陳報本件勞資爭議調解內容之履行狀況並提出已履行之相關證據,惟相對人逾期未為回覆,應認相對人確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又兩造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前開調解,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所示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就兩造於108年4月29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所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