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澔薳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7日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萬9,84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平均月薪4萬1,164元×12月×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246萬9,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17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