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 債權人
- 蔡國進即弘翌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秀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向第三人舜罡有限公司(下稱舜罡公司)承攬工程施做且已完成驗收,惟尚有積欠款項為由,請求舜罡公司之負責人黃秀梅給付工程款。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其附件等件影本以觀,本件契約之當事人為債權人及舜罡公司,債務人黃秀梅雖為舜罡公司之代表人,惟與舜罡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從據以對債務人請求。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不能認其請求為有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