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債 權 人 蔡國進即弘翌工程行 債 務 人 舜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梅 人 一、債務人舜罡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零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向第三人舜罡有限公司(下稱舜罡公司)承攬工程施做且已完成驗收,惟尚有積欠款項為由,請求舜罡公司及其負責人黃秀梅連帶給付工程款。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其附件等件影本以觀,本件契約之當事人為債權人及舜罡公司,債務人黃秀梅雖為舜罡公司之代表人,惟與舜罡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庸就該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與舜罡公司負連帶責任。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黃秀梅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 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