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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9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99號

聲請人
周慶順律師即許德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德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許德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12月3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許德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德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51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德進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許德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9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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