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0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旻達即穗和融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蔡旻達即穗和融企業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蔡旻達即穗和融企業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