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01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01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蔡旻達即穗和融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蔡旻達即穗和融企業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蔡旻達即穗和融企業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