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8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829號
- 聲請人
- 梁惠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梁惠婷為被繼承人買杉林之孫媳婦,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梁惠婷為被繼承人買杉林之直系姻親,不具首揭法定繼承人地位,自不得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