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1號
- 再審原告
- 陳翊瑄
- 再審被告
- 王伯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伯群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9245 號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