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號
- 原告
- 陳澄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一銘、陳政宏、羅宗仁、黃華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一銘、陳政宏、羅宗仁、黃華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