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3號原 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 原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蔡環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87,126元【計算式:25,400元×(24.35㎡+191.37㎡+238.46㎡ +30.25㎡+56.87㎡+76.91㎡+36.36㎡+38.96㎡+71.24㎡+87.1㎡+96.23㎡+60.03㎡+62.47㎡+128.8㎡+48.74㎡+114.45㎡+157.55㎡+114.44㎡+126.88㎡+120.43㎡+118.42㎡ +115.43㎡+41.19㎡+113.07㎡+154.69㎡)=61,587,12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992元。茲依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⑴關於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訴之聲明第1、2項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288元【計算式:553,992元×{(24.35㎡+191.37㎡)÷24 24.69㎡}=49,2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⑵關於原告德聚投 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之聲明第3至25項部分),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04,704元【計算式:553,992元-49,288元=504,7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各該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