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婧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千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慧